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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要求

文字:[大][中][小] 微信二维码 2020-10-20 08:33:18     浏览次数:844    

一、材料提交要求
1. 本目录适用于申请人现场窗口提交材料。以无纸全程电子化方式提交材料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手工填写申请书和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 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需要出示原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部门认可的电子化方式出示。无法出示原件的,应当提交有关公证文书或者律师见证意见。
3.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注释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可以到注册大厅领取,也可以到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下载。《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
2. 仅在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时提交(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 自有房产作为公司住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同意公司使用的文件。租赁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请先至迁出地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再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办理迁出手续的,请提交书面申请(应载明公司名称、申请迁入(迁出)调档事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和营业执照正副本。迁往外省市的,还应向迁出地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
5.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股东决定(股东签署)、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会议主持人及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
6.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7.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9.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10.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及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监事会决议(监事签字)、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签字、职工代表签字或工会盖章)。
11. 合并协议由合并各方签署,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报纸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在公告45日后办理登记。合并各方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为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决议或决定。
分立决议或决定由公司按《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签署,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报纸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在公告45日后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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